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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 2019年公务员联考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9-03-1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是在收集、使用消货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二是对于已掌握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并在信息泄露、丢失时及时加以补救。


三是避免以商业信息骚扰消费者,即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1、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消费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3、经营者。经营者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经营者作为消费者权益似护法保护对象的对立面,首先应当遵守该法的有关规定。


十三、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悄悦。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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