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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 2019年公务员联考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9-03-1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七、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八、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分为两种悄况:(注意以下两种退货规定的区别)

(1)一般退货义务。

经营者者挺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同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业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向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行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上述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远程购物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件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①消费者定作的

②鲜活易腐蚀的

③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交付的报纸报刊

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九、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瞥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十一、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的义务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有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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