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咨询】浙江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537038516 |微信公众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线|
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考公告|浙江省事业单位历年真题|32学苑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三)立功(刑法第68条)
1、一般立功
2、重大立功
(四)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概念和特征
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数罪。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2、数罪并罚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对不同的刑种,适用以下不同的并罚原则:
(1) 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6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五)缓刑
1、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严重。难以改造;如果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2、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缓刑是对所判处的刑罚有条件的不执行,为了考验犯罪人是否遵守这种条件,就要在决定缓刑的同时,确定一个对犯罪人进行考验的期限,这便是缓刑的考验期限。
(六)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不同于改判。
(七)假释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