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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备考:刑罚的具体运用

2021-11-1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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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考公告浙江省事业单位历年真题32学苑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

1、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条第l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2、特别累犯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3)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它不受前后两罪间隔必须在5年以内的时间限制。

                       

(二)自首

 1、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2、特别自首(刑法第67条)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犯罪以后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的,只是“可以”从宽处罚,不是“应当”从宽处罚。   

(3)一人犯数罪时,犯罪人仅对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适用于已自首的犯罪,对于没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为由从宽处罚。

(4)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适用于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适用于没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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