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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岗位职责,坚持统分结合、注重效能原则,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文职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文职人员投身强军兴军实践,培养政治合格、业务熟练、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恪尽职守、遵规守纪的职业操守,培育热爱军队、服务国防的职业认同。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岗位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文职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参加军地本专业领域学术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军队鼓励支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参加国家和地方的人才工程计划、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等活动。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到军队以外单位兼职。
第四十五条 军队建立文职人员宣誓制度。
文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军队内务管理有关规定。
文职人员服装的制式及其标志服饰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勋章、荣誉称号、奖励、表彰以及纪念章等。
文职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给予的荣誉。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文职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辞职辞退、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文职人员认为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对文职人员的复核申请、申诉或者控告,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
第四十八条 文职人员招录聘用、考核、任用、奖惩、人事争议处理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条 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照军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军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机构登记。
第十章 待遇保障
第五十一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相衔接、体现“优才优待、优绩优奖”激励导向的文职人员待遇保障体系。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文职人员的政治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期间根据所任岗位职务层级和岗位等级等,享受军队规定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工作待遇;免职、退出军队的,调整或者取消相应的工作待遇。
第五十三条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在军队技术密集型单位,可以实行文职人员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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