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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2022-08-1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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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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