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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2022-08-1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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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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