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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公文的发文办理

2023-07-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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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一、草拟

草拟,也称拟稿,即起草公文,是形成公文的首要环节。拟稿一般由秘书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负责。草拟公文应注意以下几点: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会商

会商也称会搞,对草拟公文涉及到的问题同相关部门会商。

草拟的公文如果涉及到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会商可采取三种形式:(1)主办部门主动到对方单位去面商;(2)向对方寄发草稿,请其签署意见后寄回;(3)用会议的方式同时召集有关机关或部门的责任者一起协商讨论。

三、审核

审核是指撰拟的文稿送交领导签发之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修改。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公文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否确实需要行文

行文应遵循注重实效的行文规则,只有确实需要的情况的下才行文。

(二)是否符合政策

行文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章、制度、法令、法规,应符合本机关所在地政府的政策。

(三)措施是否合理

公文中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是否合理、切实可行。

(四)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行文方式是否合理,文种是否恰当、是否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会签等。

(五)文字与格式是否恰当

公文所用文字表达是否清晰、准确,逻辑结构是否合理,标点符号是否正确。公文的格式是否合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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