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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担保
它主要是指保证,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是连带保证责任。
2.物的担保
主要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几种形式。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仓单、提单等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出质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
(3)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修电脑时没有带钱,什么时候拿钱,什么时候取走电脑)
(4)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额,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也是一种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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