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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一百年大事记(十)

2021-06-2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982

1月1日 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包产到户等各种生产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2年至1986年,中共中央就农业和农村问题连续发出五个一号文件。

1月11日 邓小平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概念。1983年6月26日,他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进一步阐述了有关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六条方针。

1月13日 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提出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方针。

2月20日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3月31日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阐述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落实党的各项宗教政策等问题。

4月1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8月17日 中美两国政府就分步骤直到最后彻底解决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八一七公报)。

9月1日-11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大会正式代表1600人,候补代表149人,代表全国3900多万党员。邓小平在致开幕词时提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会通过的报告《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提出分两步走,在20世纪末实现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目标。大会通过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大会决定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

9月12日-13日 中共十二届一中全会选举胡耀邦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决定邓小平为中央军委主席,批准邓小平为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批准陈云为中央纪委第一书记。

9月24日 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阐述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指出,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1997年中国将收回香港,不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岛、九龙。

10月3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央党政机关干部教育工作的决定》,要求中央党政机关的干部教育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1983年4月18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

10月12日 中国首次以潜艇从水下向预定海上目标区发射运载火箭获得成功。

12月4日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经全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规定: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在宪法序言中明确人民政协的性质、作用。此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五次对宪法进行修改。

1983年

4月5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

4月24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6月4日-22日 全国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举行。会议选举邓颖超为全国政协主席。

6月6日-21日 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会议选举李先念为国家主席,彭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邓小平为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决定赵紫阳为国务院总理。

8月25日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

10月1日 邓小平为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10月11日-12日 中共十二届二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关于整党的决定》,决定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这次整党到1987年5月基本结束。

10月1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底,全国基本完成了政社分设。

12月6日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研制成功的中国第一台亿次巨型计算机——“银河-Ⅰ”计算机在长沙通过国家鉴定,填补了国内巨型计算机研制的空白。

1984年

1月22日-2月17日 邓小平视察深圳、珠海、厦门三个经济特区和上海,充分肯定试办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的决策。

3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同意将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提出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政策。

4月8日 中国首次成功发射试验通信卫星东方红二号,成为世界上第五个掌握卫星通信能力的国家。

5月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决定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并提出逐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5月31日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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