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鸿观点
当前位置:

【二】常考的卫生法律法规,你知道多少?

2018-12-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9.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六)《母婴保健法》

1.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3.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4.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5.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6.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7.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8.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9.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10.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2.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

  • 1
  •  
  • 2
  •  
  • 3
  •  
  • 4
  •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立即咨询

预约可免费观看直播

免费网课

面授班级

    历年真题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