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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你分得清吗?

2021-08-2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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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吴亦凡因涉嫌强奸被北京朝阳警方刑拘;另一方面,针对“吴亦凡事件”引发的不当言论,微博管理员发布微博社区公告称,已经关闭错误导向超话108个,解散违规群组789个,坚决遏制非理性行为,坚决处理极端言论。对于借机寻衅滋事、恶意营销蹭热点、恶意洗地等违规账号予以严肃处理,已禁言和永久关闭账号共990个。

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兼CEO张勇在阿里内网公布了“女员工被侵犯”的阶段性内部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同城零售事业群总裁李永和和HRG徐昆引咎辞职,阿里巴巴首席人力资源官童文红记过处分,涉嫌男员工被辞退,永不录用,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取证。

由于最近发生的这几件事情,让大家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兴趣陡然上升。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强奸和强迫猥亵区别在哪里。这里补充一下,其实强制猥亵罪又包括强迫猥亵、涉嫌强迫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

强奸和强迫猥亵的区别第一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只有年满14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构成犯罪;那么犯罪主体就是一般主体。年满16岁并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犯罪。虽然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自然人可以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后续犯罪。

第二点在于通奸的目的不同,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强奸罪必须具有通奸目的,即其行为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而相关行为是在通奸目的的控制下进行的。一些没有性交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这构成了一种企图;另一些人自愿放弃通奸,因为他们同情受害者,以便确立中止。

强制猥亵罪的罪行没有通奸的目的。它是通过性交以外的淫秽和淫秽行为来激发和满足她们异常的性欲,或者通过侮辱女性来寻找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即使除了意志之外没有其他障碍,他也不会也不想与被骚扰者发生性关系。

第三点在于行为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性交或强奸少女。其实质在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种犯罪行为,强迫猥亵是指除性行为以外的所有男女之间的淫秽和淫秽行为。

第四点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和14岁以下少女的身心健康,后一种犯罪的对象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如果犯罪者首先故意骚扰妇女,然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强奸了一个女人之后犯了性骚扰罪,他是一种犯罪。轻微的行为骚扰被严重的行为强奸所吸收,必将因强奸罪被依法定罪和处罚。

不久前,关于是否应该在互联网上处决强奸犯的讨论非常激烈。事实上,对各种罪行的法律惩罚是分级的、不同的。正如上述强迫猥亵和强奸一样,它们对受害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有不同的指控和惩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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