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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业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护士执业考试合格仅获得护士执业的基本资格,必须由卫生行政机关注册,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护士;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2.在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必须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需向医生重复一遍医嘱,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完医嘱后,应及时记录医嘱的时间、内容、病人当时的情况等,并让医生及时补上书面医嘱。
3.医疗事故的分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人病情异常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导致不良后果的。
(5)因病人及家属方面的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良后果的。
5.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在1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6.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
7.如果在调查病人死因时,遇有不能确定病人死因或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8.病人家属在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尸体,尸体存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9.传染病分类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3)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10.按照《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义务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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