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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时间效力

2019-08-3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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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在公职类考试中是经常考到的知识点,它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下面我们就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总结一下时间效力的考点。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比如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要么在公布时生效,要么在公布之后生效,不可能在公布之前生效。

二、刑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了解即可)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具体形式主要有:

1、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2、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

3、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简单来说,就是今天的法律是否可以管昨天的事情,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刑法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刑法处罚人们过去的行为,但是,新的刑法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时,就适用新刑法,否则就适用旧刑法,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以上就是刑法的时间效力的三个内容,其中刑法的溯及力是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考点,必须全面理解和掌握它的概念以及适用方式。

例题1:下列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B.我国刑法溯及力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新兼从轻原则

C.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已失效

D.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的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答案】A。解析:A项正确,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B项错误,我国刑法溯及力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C项错误,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与溯及力无关。D项错误,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的刑法相同的,由于新刑法并没有比旧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依然适用旧刑法,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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