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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019-02-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考试当中,一般以概念的考察形式出现。所以考生在备考中,只需要熟悉其基本概念即可。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而不能仅凭主观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事实本身出发,而不是个人喜恶或主观判断。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7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互相配合,完成刑事诉讼活动。

(三)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四)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辩护制度包括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

(五)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 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 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八)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九)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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