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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地而衰征”:春秋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是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其实质是承认土地私有。
(2)“初税亩”:春秋后期从鲁国开始实行,是用法律规定将公田交给耕者,按田亩收税,其实质也是承认土地私有。
(3)编户齐民:两汉实行编户制度管理百姓,被编平民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身份,依据资产多少征收赋税、徭役、兵役。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4)租庸调制:隋、唐初实行。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或布)代役。
(5)两税法:唐朝于780年开始施行,它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收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和进步。
(6)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其中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实质上是纳钱代役和按亩纳税。
(7)一条鞭法:明后期实行,把田税、丁税和杂税合一,按田亩多少征收银两。反映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
(8)地丁银:清初雍正帝实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它的实行,废除了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一方面表明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
(2)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
(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
(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纳银代役;
(5)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以重税。
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以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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