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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一)宣告失踪条件
1.下落不明满2年
首先,自然人须下落不明,即无任何音讯,若自然人只是躲起来了,不愿见外人,但消息是没有断的,那就不算下落不明了。除此之外,下落不明的时间还需要满2年,而这2年,则是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的。但若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话,则自战争结束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比如战争期间,甲和队友出任务,却一直没消息回来,不能确定是否生还,如果要申请甲为失踪人,那么应当从战争结束起满2年后再去申请。而不是从外出任务开始计算。
2.利害关系人申请
要想申请失踪人,必须向法院提出,若是没有主动找法院申请,法院也是不会主动宣告失踪人的。并且,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才行,比如说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一定要有利害关系才行。如果是一个无利害关系的普通邻居去申请,法院则不会受理。而且这些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排斥效力,任一个都可以申请。
3.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申请后,在宣告失踪之前,需要发出寻找公告。毕竟,被申请人可能并没有实际失踪,只是躲着一些人,比如债主,那么当然不能直接宣告了。至于公告期,为3个月,若期满仍无音讯,则法院判决宣告失踪。
(二)宣告失踪效力
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失踪人下落不明,财产无人管理容易受损,因此可以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妥善管理。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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