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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详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

2024-10-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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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料《白虎通》记载:“婚者,谓黄昏时行礼,故曰婚”。古代一直有“上午接亲,晚上拜堂”的说法,中国古代迎娶新娘都是在黄昏以后。“结婚与黄昏”中“婚、昏”同音,也是古代人在晚上结婚的例证,说明女人在黄昏结婚后改变了自己的姓氏。

三、离婚制度

(一)七出、三不去

解除婚姻关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条理由休妻,故而得“七出”之名。

1.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第一,“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

第二,“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嗣”,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

第三,“淫”:败坏道德、破坏伦常。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

第四,“妒”:指妻子好嫉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

第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

第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

第七,“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2.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第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第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

另外,若有义绝(婚姻双方家族之间的“伦理之义”已经断绝,包括夫妻分别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实施了殴伤行为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殴伤行为,妻子犯奸和意欲谋杀丈夫,即使此时夫妻之间感情尚可也必须强制离婚,否则予以处罚)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二)和离

古代离婚制度包括“休妻”和“和离”,而和离指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夫妻双方和议后离婚,而不单纯是丈夫的一纸休妻.“和离”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在“诸犯义绝者离之”条后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问罪)。”和离需由丈夫签“放妻书”。后代循唐例,也称“和离”为“两愿离婚”,并为近代法律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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