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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无过错责任原则

2023-12-0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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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要点

公基常识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的积累。今天展鸿教育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之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有错,赔。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有没有错,都要赔偿。

公平责任原则:都无过错,公平补偿。

1.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责任主体:无人、限人的监护人。

免责事由:损害与无人、限人没有关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产品缺陷责任;

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免责事由:可向仓储者、运输者追偿。

(4)医疗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药品上市许可人、生产者、医疗机构。

免责事由:证明不是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

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左胳膊断了,截肢了右胳膊)。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6)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

责任主体:污染者。

免责事由:乙鱼塘的鱼死亡不是由于甲排污,是乙自己撑死的。

(7)高度危险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品);

责任主体:高度危险作业使用人、占有人。

免责事由:损害不是由高度危险品引起的。

(8)家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

免责事由:证明不是自己的狗咬的。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免责事由:第三人推倒的,可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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