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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二、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一)犯罪中止具有的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
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主要区别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总而言之,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所以,犯罪未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至于犯罪未遂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也在于此。以上的探讨只是一种抽象的概括和总结,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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