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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稿
草稿也称为未定稿,包括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案、初稿、三稿等。不具有法定效力。
(二)定稿
定稿也称为签发稿,是指经审阅修改,由机关单位负责人签发或经一定会议讨论通过正式生效的文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三)正本
正本是指根据定稿按正规格式印刷的供向外发出用的正式文本。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志。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四)副本
正本复份与正本在外形上基本上没有区别,用于送抄送机关了解内容或由本机关留存备查、归档等。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公文复制本(如抄本、复制本等)由于无法完整重现公文的全部特征,不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五)试行本
试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试验推行本,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六)暂行本
暂行本也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暂时推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七)修订本
修订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文的另外一种特殊形式,是已发布生效的公文,经实践检验重新又予以修正补充后再发布的文本。自修订本生效之日起,原文本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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