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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通常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就是狭义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二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三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是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往往是重合的;五是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简单来讲,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内容一般法定,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如申诉)、准司法程序(如行政复议)以及司法程序解决(如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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