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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劳动法的情形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形
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
2.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劳动法。
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不适用劳动法。
4.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5.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7.义务性劳动关系、慈善性劳动关系、家务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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