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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积累——生育权

2022-06-1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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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剥夺的。

 

相关法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宪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权利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提供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有关生育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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