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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下半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20-11-0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3、应聘人员对资格初审异议的陈述申辩时间:自报名之日至2020年11月9日09:00-16:30。

4、资格初审单位对资格初审异议的处理时间:自接到陈述申辩之日至2020年11月10日09:00-16:30。

5、信息查询

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向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陈述申辩,联系方式详见《岗位信息表》中相应岗位的“政策咨询电话”。

已经通过资格初审的,不得改报其他岗位。

6、核减(取消)计划

各岗位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为1:3,对急需用人、又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7、准考证打印

通过资格初审报名成功者登陆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的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事科联系,联系电话:025-83538316/025-83538317。

8、应聘人员有关要求

(1)须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须按招聘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报名表中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书或与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专业一致,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纪违规。

(2)上传照片要求为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

四、考试方式和实施办法

本次招聘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和面试均为百分制,各项成绩的合格线均为60分。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总成绩。

(一)笔试

笔试由招聘单位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笔试科目及考试内容以拟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关的知识、技能为主,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笔试时间和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将在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另行公告,请报名成功者及时关注,并按公告明确的时间打印准考证,逾期者责任自负。笔试地点以及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应聘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以及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到考点参加笔试。应聘人员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未按准考证指定考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笔试成绩将在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公布,应聘人员可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查询

(二)面试

面试人选在笔试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实际岗位招聘数的相应比例(同开考比例)确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应聘人员,以及其他排名较前的人员,请在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招聘单位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联系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面试前,招聘单位将对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和相关要求,由招聘单位通知应聘人员,或通过其网站公布。资格复审时,应聘人员须根据疫情防控及招聘单位要求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英语及计算机等级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以应届毕业生报名的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空白就业协议书原件,留学归国人员须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复审不合格的,或提供的信息与报名信息不一致的以及不符合卫生行业资格准入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被取消面试资格者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陈述申辩。通过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招聘单位网站公布。

面试由招聘单位根据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并于次工作日在招聘单位网站公布。

五、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如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招聘单位可组织加试。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六、公示、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以及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人员应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拟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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