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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1)危险来源有:人、动物、自然灾害等;
(2)危险具有现实性。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避险的意图,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避险措施。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与正当防卫不同,紧急避险必须是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实施的避险措施。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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