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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性
①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
②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③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2)人为性
侵害行为仅限于人的行为,不能是来自于动物的或者自然灾害的。
(3)现实性
不法侵害须是客观真实的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的,排除假想防卫的情况。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是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3)在财产类犯罪中,不法侵害虽然已取得财物,但是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4)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3.防卫意图: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但是要排除以下两种情形:
(1)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指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2)互相斗殴
互相斗殴,是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需要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4.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1)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2)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的,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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