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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大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自主招聘毕业生公告

2020-07-2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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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聘工作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7月30日(上午8:30-11:20);7月31日(上午8:30-11:2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的方式,具体详见报名岗位时间安排(附件2)。

  3.报名地点:大连市轻工业学校(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05号)

  4.报名要求:

  (1)考生7月29日前需在指定邮箱上报(dleduzp2020@163.com)7月31日前七日内核酸检测报告和《大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自主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文件夹名称为:应聘学校+应聘学科+姓名,登记表用WORD上传)。

  (2)报考人员只允许选择一个招聘岗位,报名时必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且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采取诚信承诺制,考生应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考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整个招聘工作中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3)报考人员应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现场报名:

  《大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自主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5)、《考生个人健康状况承诺书》(见附件4)、前7天内核酸检测合格报告、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各类证书、岗位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的《就业协议书》。

  (4)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不低于3:1竞争比例,当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未达到3:1竞争比例时,取消或按比例缩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数,并通知被取消岗位招聘计划的报考人员进行岗位调整。对不同意调整或不能调整的报考人员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初选

  1.时间:8月3日公布入围面试人员。

  2.组织专家工作组对报名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面试初选,主要审核报名毕业生的条件是否符合岗位招聘条件、毕业生申报材料及专业知识。

  (三)面试

  1.面试时间:8月7日

  2.面试地点:大连市轻工业学校(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05号)

  3.面试防疫要求详见《2020年大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自主招聘考生疫情防控事项公告》(附件3)。

  4.面试内容:市教育局组织专家组对应聘毕业生进行面试,主要考察毕业生应聘岗位所应具备的知识与技能、基本教学素质与方法等。招聘岗位和面试人员比不低于1:3,并将入围面试人员在大连市人社局网站、大连市教育网站上进行公示。面试采取确定教材,随机抽课试讲的方式进行。考生的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毕业生不予聘用。面试考核由监察人员全程监督。

  (四)考察和体检

  1.考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各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察要成立考察工作组,每组由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采取查阅档案、听取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写出书面考察意见,并对考察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2.体检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在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与指定的体检部门签订保密协议。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应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时间由体检组织实施部门确定,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

  对考察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由此产生的招聘岗位空缺或因报考者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3.拟录人员进行资质审查,携带报名时的各类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

  (五)公示。按照考核和体检的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教育局网站和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社局核准后,按规定完备用人手续。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如因其他原因未能聘用而产生招聘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六)办理聘用手续。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有反映并存在影响聘用的问题,经查有实据,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在职的报考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相关证明。

  招聘过程中要严肃招聘工作纪律,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报考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试用期限。初次就业的聘用人员与用人学校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内出现因无法承担工作任务、工作不胜任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用人学校可以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八)服务期限。通过自主方式招聘到城市中小学、职业学校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3年内不得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间流动;招聘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年内不得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间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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