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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称作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自然人,即个人主体;二是机构和组织;三是国家。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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