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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应当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对什么人能够适用。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它是教育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具体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在法定条件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要求做什么。
3.奖惩(法律后果)
奖惩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情况。肯定式即奖励,是指国家根据法律做出的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的肯定,对各种合法行为的保护、赞许和奖励。否定式即惩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做出的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的否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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