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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侵权行为即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中小学教师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学校必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后果。如果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损,则学校不必承担责任。
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第二,侵犯学生的入学权。即凡达到入学年龄(新学年开学前满6周岁),不论性别、民族、种族,只要有接受教育的能力,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依法接受应该在本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入学。
第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中,学生有权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实习和考试等活动。
第四,随意开除学生。
此外,还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
在学校教育中,这类侵害主要是由体罚或变相体罚,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安全以及学校、教师的不作为侵权等造成的。
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学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或歪曲。学生的名誉不得受到歪曲或损害。
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侵害学生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有: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非法搜查学生、非法限制学生表达自由的权利等。
隐私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片、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学校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表现形式有: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拆开学生信件,披露、宣扬学生自身及家庭成员的资料,提供学生成绩的方式不适当等。
近年来,少数教师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现象日趋严重,被侵害的对象大多是14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其中最主要的性侵害案件是强奸和猥亵儿童。
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表现形式有:损坏学生财物、非法没收学生物品、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推销商品等。学生对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可依法申诉或提起诉讼。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发表其作品。中小学生的作文也是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依性质不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类,即作为侵权行为和不作为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如体罚、侮辱学生等。不作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根据《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如果教师没有积极履行保护职责或阻止有害学生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侵权。学校和教师的不作为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有:
第一,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第二,教师对生病或者受伤学生救护不力。
第三,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第四,学校活动组织失职。即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
第五,饮食安全事故。第六,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内务纪律。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是给予行政制裁,如通报批评、赔礼道歉、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行政赔偿等。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校、教师如果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侵害了学生的民事权利,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通过追究、惩罚犯罪行为人,修复被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从而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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