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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教育的定义
义务教育起源于16世纪的德国。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它既是公民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
二、义务教育的特点
(一)强制性(义务性)
义务教育作为国民基础教育,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接受的。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否则国家法律机关将强制执行。
(二)免费性(公益性)
义务教育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学校应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父母和监护人负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三)普及性(统一性)
义务教育要面向所有的适龄儿童。
三、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
1986年4月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称新《义务教育法》),该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由此拉开了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发展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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