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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展历程
为了提高现代学校效能,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
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从此,校长负责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并收到了一定的管理成效。
2.内涵
校长负责制是我国公办中小学的内部领导体制,指上级机关领导,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职工民主管理。校长负责处理学校的日常教学科研活动,完善学校的管理,校长全权代表学校并负责赋予校长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和财务权,同时健全学校领导机构新机制。校长负责制体现了校本管理思想的某些精神。
3.意义
十几年的改革实践表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必要的,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学校的党政关系,为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4.缺陷
简单的权力转移,制造出权力“中心”;法律建制不全,内控无力;管理机制僵化,外控形式化;民主思想和民主机制的长期缺失等。
5.完善
我国校长负责制可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
(1)校长遴选制度的变革。通过校长遴选标准和选拔程序的改变,厘定校长权力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逐步提高校长的遴选标准;改变单一主体赋权的方式,考虑不同层面的价值主体的利益和态度。(2)健全校长职位权力监督机制,走“一长制”和权力制衡相结合的道路。实行“一长制”的同时,设智囊团、思想库、咨询委员会等组织,或设董事会、校务委员会、评议委员会等。把校长的决策权移交给少数人组成的机构,把执行权保留给校长,监督权保留给学校的重要公众。(3)对于目前的审议机构只有否决权的规定可细化。如审议机构在哪些事情上有否决权?“有条件的学校”指什么?“少数人”包括谁?这些问题的确定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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