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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专题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的?
答: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是如何确定?
答: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
答: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
答: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5.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答:(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应如何办理?
答: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
7.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答: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8.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答: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3)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1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如何处理?
答: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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