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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一)

2018-09-1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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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基本权利一般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主要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和监督权。

二是作为专业的教育教学人员,在教育教学中专有的权利。我国《教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教师的六项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具体有三方面的含义:

(一)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不可剥夺,教师是发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有权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非因法律的规定或教师客观的原因不能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二)教师可以根据国家、学校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特点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这一权限必须在国家、社会、学校许可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教育的基本规律;

(三)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特点,依据教学大纲,为提高教学质量采取不同的教学形式和方法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二、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具体有三方面的含义:

(一)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权进行任何专业的科学研究,科学技术开发研究,有权将教学中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撰写成学术论文发表、出版,著书立说;

(二)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参加有关学术团体并在团体中兼任职务;

(三)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和学术活动中发表个人的观点和意见,有学术争鸣的自由。

不同教育阶段教师的学术研究权的权限和范围有所区别。义务教育阶段,要求教师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纲和教育基本要求来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教师不得由于任何原因而耽误了教育教学工作。同时,教师科学研究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违反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

三、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具体有三方面的含义:

(一)教师在不违反法律、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因材施教,采取各种教育教学方式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需要注意的是教师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得以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为借口,违反法律规定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侵犯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教师有权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和生活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所作的评价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实事求是的,不能有教师个人的偏见与私心;

(三)教师的指导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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