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
当前位置: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2018-10-2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考试咨询】全国公考交流群(日更课):825845872|微信公众号:展鸿32学院|官老师:18969902976

全国公考招考公告历年真题32学院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 1
  •  
  • 2
  •  
  • 3
  •  
  • 4
  •  
  • 5
  •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相关推荐

  • 32学院免费体验课

推荐直播

推荐面授

推荐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