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的开始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3.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遗产分割遗产
1.首先进行析产,即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特别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先分割出来给其未死亡的配偶,剩下的另一半才是遗产。
2.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确定继承的适用顺序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1.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2.死者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3.集体组织实行“五保”的“五保户”的遗产,如双方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扣回“五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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