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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苏常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9-10-1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1月11日至1998年1月17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1月11日以后出生);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

5.身体健康。体检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四)不得报考的人员

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监狱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7.自2011年1月18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19.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0.201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4、2015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2.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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