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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苏扬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9-10-1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各类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含同分并列者)。各职位之间不进行调剂。

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资格复审前,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5倍的比例(不足该比例的以实际人数为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的对象(含同分并列者),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鉴于体能测评的竞争性和淘汰性,为保证每位入围体能测评考生公平竞争的机会,凡不能及时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工作按修订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含同分并列者)。不足考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比例的,按其缺额进行一次性递补: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该职位考生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能测评和体检对象(含同分并列者),合格后列入面试人选。

(二)报考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考录简章及职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社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前,报考人员特别是在职中小学教师,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需及时提供,最迟必须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交;如在体检前规定时间内,仍不能提交的,视为该考生自动放弃报考资格。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也应及时提供,鉴于其考录程序的特殊性,最迟必须在考察政审前提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该考生自动放弃报考资格)等。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因复审不合格等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公安人民警察体检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含同分并列者),为确保面试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省统一规定,面试人选递补及有关工作须在面试前三天截止。

报考资格复审工作,按照资格初审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和《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中“关于资格审查问题”等相关规定进行。

各审核机关应高度重视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应客观、公正、及时。

六、面试及有关职位专业科目考试与考试总成绩计算

(一)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未形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考生。

(二)有关职位专业科目考试

扬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01、02职位入选面试的人员在面试前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以口语测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听、说能力,采用百分制计分。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此外,扬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01、02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35%,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

笔试成绩、专业科目考试成绩、面试成绩和合成后的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七、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对应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对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按此确定直接进入考察政审程序人选)。总成绩相同,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招录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86号)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考察(政审)工作,市级机关由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级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招录机关组织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由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八、公示

考察(政审)合格者,由录用审批机关在有关网站公示,期限为7天,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

九、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招录机关按照规定将拟录用人员材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由于体检不合格或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公示后不符合要求(其中公安人民警察职位因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公示后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均按该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2016年应届毕业生,领取录用通知书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被录用的人员与相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劳动等关系,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个人自主择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和省有关规定,为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自2015年起,我省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十、其他事项

(一)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具体条件、考录程序和方法及实施主体等同时执行《江苏省公安机关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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