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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备考:法律常识高频考点之行政法

2019-07-0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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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考招考公告历年真题32学院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考点考法:

考生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1.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5.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名为授权,实为委托)

考点考法:

行政诉讼考点相对丰富,以上仅仅是列举了与考试紧密相关的相对重要的考点,考生如对以上知识融汇贯通,相信能够应对一般的题目,如果想要取得更理想的成绩,那就需要进行更全面的复习。

四、预测题

【例题】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伤,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李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复议决定。李某对复议决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B.李某应以县公安局与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C.李某只能向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李某只能向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B。解析: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B项正确,A项错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CD两项均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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