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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备考:宪法法律知识考点

2018-11-2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9国考的步伐越来越近,同学们的学习也进入了关键时期,我们知道在国考的考试中每一分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对于行测当中的常识判断不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而是要通过分析命题规律,掌握记忆技巧和考试方向,才能在国考中立于不败之地。那么接下来就带大家一起分析一下行测常识判断如何获得高的分数。

学习首先要立足重点法律科目,法律内容纷繁复杂,如果每一科都学肯定是不可取的,所以要掌握重点科目。首先对于今年来说,宪法和民法因为都进行了修改,可能会成为考试的热点;其次就是把相关重点的法律科目进行考点梳理,把考点理出来,知道它们考察点在什么地方,最后就是进行重复记忆和做题训练来加深记忆。接下来就以这两部法为例,来探讨如何有效学习。

一、宪法修改的相关重要知识点:

1、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

对宪法的全面修改: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对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五次部分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

2、宪法修改:

修宪主体:全国人大。

提议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

4、爱国统一战线“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5、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6、监察委员会

(1)含义:是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部门、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等机关组建起来的国家监察机关。其独立于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

(2)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3)级别:国、省、市、县四级监察委。

(4)办公形式: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5)监察对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6)组成与产生: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罢免;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7) 任期: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五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领导体制: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人常)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二、民法总则修改重要知识点:

1、增加民法基本准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解读: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2、明确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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