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生随身携带的资料和通讯工具等物品须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不得带入考场。
(五)面试序号是考生的唯一标识,考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及父母姓名、工作单位等能够识别考生个人身份的信息,否则,面试成绩扣5分。
(六)考生面试时必须使用普通话,面试过程中,对考官所提问题或说明未听清楚时,考生可要求考官再重复一遍,每次答题完毕后,报告考官“回答完毕”。面试时间到考生即停止回答。
(七)按照回避的有关规定,考生可申请需要回避的考官及考场工作人员予以回避。
(八)其他职位的考生应试时,不得将任何书籍和资料带入考场,考试完毕不得将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检察官助理职位的考生应试时,不得将任何书籍和资料带入备考室,但是备考室准备的发言提纲可带进考场,考试完毕不得将题本、发言提纲、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九)考生在候考室、面试考场内禁止吸烟。
(十)考生面试前在候考室等候,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已经面试结束的考生由引导员及时引导离开考场工作区,不得再返回考场和候考室。
(十一)考生在考点内任何场所的活动均由工作人员进行引导,个人不得随意走动。
(十二)考生进入考试区域后,须遵守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否则取消其面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后续工作安排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排名和职位招录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和考察等后续工作期间,招录单位可能会通过拨打考生报名期间预留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考生相关事宜,请考生注意保持报名时登记的手机通讯畅通,并按要求参加后续招录工作,如因无法联系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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