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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情形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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