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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绿色原则,又称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典型例题】
2.(单选)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某年签订合同,双方在“标的物”一栏中只写了“电机”字样,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A.自愿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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