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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备考:行政处罚的适用

2021-11-1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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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裁量情节

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

1.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三)处罚的折抵

处罚的折抵是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重适用的折抵。在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四)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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