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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继承开始后,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承权。
转继承实质上是继承遗产的权利发生转移,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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