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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转移
它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不变的法制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债权让与
它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现象。其中债权人称作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
2.债务承担
它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被称作债务的承担人。债务承担发生后,第三人即取得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来债务人的抗辩权也随之转移给新的债务人,原有的从债务也一并随之移转。
3.债的概括承受
它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意定的概括承受,即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移转;也可以是法定的概括承受,即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债权债务的移转。
(二)债的消灭
它是指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1.债消灭的原因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2)基于债的目的。
(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债消灭的方式
(1)清偿。又称履行,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抵销。指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
(4)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5)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此外,作为债的主体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也可能造成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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