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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到达时生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或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对待给付不具有对价性。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买卖、租赁等)实践性法律行为,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方可成立。(主要包括: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民间借贷合同)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四)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思发生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有: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表示能力,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可撤销行为
是指行为虽已成立生效,但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此类行为已成立生效,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其将继续有效,但一经行使撤销权,该行为便溯及行为成立时无效。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有: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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