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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备考:我国公共行政的主体构成

2021-11-0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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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公共行政的主体构成:

1、各级人民政府

从行政层次上看,我国的人民政府可分为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又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这些地方政府因其级别不同,通常被称为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街道办事处、各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虽然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但它们属于上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所以不构成一级政府。

2、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机构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数量不等的行政机构,它们多以××部、××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等名称出现,这些机构是公共行政的主要实施者。

除此之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有一些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些单位甚至称为××局或××委员会,如地震局、气象局等,尽管这些机构拥有管理相关事务的职权,但它们不属于行政机构系列。

3、独立行政机构

这类机构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系列,但却是依法设立的、享有公共行政权、承担专业性较强、比较单一行政事务的公共管理机关。如中国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都是非政府机关的公共组织,它们在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4、授权和委托型行政主体

授权型行政主体是指在该组织设立或成立之时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有的甚至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其行政主体资格是在其组织设立或成立之后经政府特别授权而取得的。委托型行政主体则是受行政机关委托而获得行政管理权或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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